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时要带材料:
1、车辆购置税申请表
2、发票第三联(报税联)
3、车辆合格证
4、发票第一联
5、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上复印材料原件需交验。目前长沙市的车辆购置税受理地点主要有以下几处:
1、长沙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爱民路99号:0731-8579489
5,
2、长沙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长沙县蒸湘路351号:0731-8618910
1,
3、长沙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时中路9号附近。法律法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市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长沙市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除此之外,根据长沙市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还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户手续卖方: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如果之前过过户就是过户票)。卖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买方: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部分城市改用居住证,能联公安网的!) 买方是单位则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公章。 车辆原始购置发票原件或持上次过户发票。(前需要,后绝大部分城市不需要了。) 车辆行驶证原件。 车辆登记证书(大绿本)。 外迁需要购置税小本(以前是小红本以后小绿本)。(前需要,后绝大部分城市不需要了。除非自治区,就不一定。) 带齐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 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 1 带齐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营业税如何计算
税率
5.55%,卖方缴纳。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
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②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本通知自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2号)同时废止。
如所售房产是非住宅类,如商铺、写字间或厂房等,则不论是否满2年都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怎么调整
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按成交价格征收
5.65%的营业税。1999年,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国家出台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最近,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政策做出调整,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9年12月9日刚刚结束的由主持召开的常务会议上,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1月26日由主持召开常务会议,会议要求个人转让不满5年住宅按销售总额全额征收营业税。
3月30日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批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再次回复到2年。
营业税政策变迁:
1999年08月01日《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2006年06月16日《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
2008年12月29日《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2009年0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部、国家税务局令第52号)
2009年12月22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01月27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2号)
03月30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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