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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方在其债务的范围内清偿。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花费,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限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时;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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