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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景** 江苏-徐州 合同订立咨询 2023.04.14 08:42:10 438人阅读

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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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
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
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就仍为悬赏广告。
这比如,专以教师或学生为对象的悬赏广告。
另外,广告人发生悬赏广告后,如果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对其已发出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并不生影响。
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作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这里所指的一定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多种多样。
如有遗失物拾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一定作品的完成等。
此处的行为也不仅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很多时候也能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一定时期内保持某种状态的行为。
一般来讲,广告人征集的这种行为对广告人来讲有无经济利益并不重要。
有些甚至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亦可成为悬赏的标的。
这比如,某饭馆征集对其服务的批评的行为。
悬赏广告的目的,在于要求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因而,一些已经存在或偶然发生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悬赏广告的标的。
这比如,对社会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给付之悬赏广告。
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这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
此处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并没有限制。
不单是财产上的利益,一些社会荣誉也可以成为报酬的内容。
对于财产性质的报酬,其标准完全依赖于广告人的自愿。
3、必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
悬赏广告中报酬给付义务的发生,必须有广告所指定行为的完成。
在单独行为理论下,这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发生的独立要件。
这里的指定行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该项行为后的通告义务时,则只有在行为人为通告行为后该行为才被视为已完成。
没有此项义务的行为,在该行为于客观上完成时就视为悬赏广告已经发生效力,行为人于此时起取得报酬请求权。
4、一定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2023-04-14 08:43:10 回复

您好,关于悬赏广告属于合同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按照合同说,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订约方式,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为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规定的行为为承诺,合同因承诺而成立。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一定行为,各国民法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有人认为,不必将给付一定报酬作为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之一。理由如下:其
一,悬赏本身就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意思表示。至于不特定人在完成指定行为后,是否接受这种给付是行为人的权利;其
二,民事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悬赏广告的酬金给付作出限制。法律只须对悬赏广告的内容是否违背国家利益,是否有悖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加以限制;其
三,悬赏酬金是悬赏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悬赏报酬给付,在理论上也抹杀了将广告分为普通商业广告和悬赏广告的法律意义。关于悬赏广告的效力,其最主要之效力,即是相对人的报酬请求权,此与一般债权关系并无不同。

解答如下, 悬赏广告,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因此,只要有人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普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属于要约我们不妨通过以下比较着来说:

一,含义上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这样理解,要约邀请提出的不是具体条件而是意思表示(想法)。

二,后果上的异同:
普通广告基本上都是在价格数量质地都没限制的范围内希望对方购买(有意向则需要再谈)属于要约邀请。悬赏广告一般是对指定行为的承诺,承诺的条件一定,要求对方行使特定的行为,对方只要完成则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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