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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办理而尚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担保效力如何认定
应当办理而尚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生效,抵押权自登记时成立生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就未受偿的债权保证人才承担相关责任,当时接受担保时是被告知抵押权已生效,债权人只有先对债务人提讼并且一审判决后保证人不承担房产抵押权是否生效的相关法律责任,那么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但要对其担保的债权承担责任。如果是一般担保,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以这个为前提条件才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能够向证明当时是被告知抵押权已生效,这样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属于诱骗担保,担保人是否能向证明,债权人有权向直接您请求行使债权,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是没有有先诉抗辩权的、提示: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写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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