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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是什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1、自购药品的;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5、到境外就医的;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不予报销的情形。
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要负担哪些费用答:(1)个人帐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2)住院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包括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应按一定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外的用药、超范围的诊疗和服务项目、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等。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用人单位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在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并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2、省医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特殊情况下缴费基数按下列办法确定:(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2)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统筹单位的职工,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3)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4、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缴费年限。《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职工退休(职)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以职工本人退休(职)当年核定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达到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差额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分别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5、用人单位转让、合并、兼并、租赁、承包经营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时,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职)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发生变动时,于次月5日前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缴费手续。省医保中心应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明人员变动的相关资料及时审核办理。参见:关于省直律图网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8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9日执行日期:2001年11月19日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1]10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3日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参加,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专业解答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专业解答报销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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