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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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第一条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延伸阅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解释(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黑心商人销售伪劣羊肉卷自2010年8月开始,被告人A、B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以9元、斤和14元、斤的价格购得鸡肉、羊肉、羊肩肉等,并将其购得的肉制作成羊肉卷在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某市场对外售卖,直至2011年6月,被告人A、B销售伪劣羊肉卷共计24.2万元。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定罪量刑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B违反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对外进行出售,销售金额24.2万元,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最后,海拉尔以被告人A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B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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