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民事纠纷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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