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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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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情形,法律有哪些规定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下: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2、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3、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温馨提示】以上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相关的律师,我们会为您详细的解答。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1)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2)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4)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包括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有何规定即便各方当事人并未就其于他人土地之上所修建之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达成明确的协议或共识,然而无论如何,此类建筑物皆应最终归属为持有该处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所有(但集体架内的有关转让事宜则不在此列)。
专业解答在绑架勒索罪中,如果因为绑架导致被绑者死亡或者被残忍杀害,并且死亡和绑架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那么就会构成结果加重犯。如果是因为特殊的健康或者外部因素导致被绑者死亡,而不是绑架直接导致的,那么可能不构成这个罪名。但是,如果绑架者实施了残忍的杀害行为,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可以被视为结果加重犯。
专业解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专业解答房屋买卖合同因主体资格不适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意思表示不真实(如虚假意愿)、违反法律或行政规定(非强制性无效)、危害公共秩序和风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或包含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无效免责条款,将被认定无效。
专业解答出租房屋的常见纠纷:1、房屋租赁承租人不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长期拖欠租金。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3、不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5、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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