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一、一审法院始终未能认定涉案公证产品奶瓶中的奶瓶盖(陈志勇专利号:ZL201530713071953.4,专利申请日2015年9月24日,上诉人在2015年12月才有该业务往来)何处生产,来源何处。也未明确否认该专利合法有效,上诉人涉案类型的奶瓶盖合法来源广州市金泰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上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1,从本案上诉人提交的涉案公证产品为奶瓶,从公证书的内容可以得知公证员明确的事实是产品销售来自于“贾宋张书奶粉专卖店”,公证书的内容并没有提及上诉人是否销售该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