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会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及其章程及身份证明如何确认
境外基金会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及其章程,以及拟担任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外国人身份证明、在外国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其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和有关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外国人本国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香港居民的身份证明、在香港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3)澳门居民的身份证明、在澳门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及其章程,应当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明其身份,在台湾地区依法登记成立的基金会的证明和章程,应当经当地公证人公证。
律师解析 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其他证据。自然人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当其他证据与出生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不一致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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