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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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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数额及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廖** 福建-南平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3.02.09 09:40:33 357人阅读

贪污罪主体、数额及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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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贪污罪的数额标准如下:
1、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2、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3、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23-02-09 09:4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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