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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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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令作战消极罪主体是什么?谢谢。

吕** 福建-福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1 17:26:52 15人阅读

今天看电视法制栏目时,发现有一个违令作战消极罪,我想问一下违令作战消极罪主体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人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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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罪的主体一般指部队的指挥人员,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017-11-11 17:4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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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本条的规定,只有指挥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指挥人员是在部队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这就是违令作战消极罪主体,希望对你有用。

2017-11-11 17:28:52 回复

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中虽然都有违抗命令的构成要件,但其含义有所不同。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临阵畏缩,作战消极,并造成严重后果,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因此,在违令作战消极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作战消极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
(二)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客观上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又都可能发生在战时或战场上,而且作战消极的行为广义上也是一种不尽职的行为,因此很容易混淆。其区别在于,前者侧重于指挥人员在指挥部队(分队)执行作战任务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以致整个部队 (分队)行动迟缓、消极怠战,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领导责任;而后者侧重于指挥人员由于个人在指挥岗位上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严重后果,指挥人员对此应负的直接责任。
(三)区分本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犯这两种罪可能出于完全相同的犯罪动机,如贪生怕死,畏俱战斗,而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客观环境很相似。其区别除了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脱离了战斗岗位。临阵脱逃的行为人己脱离战斗岗位,没有继续参加战斗;作战消极的行为人仍在战斗岗位上,只是作战不积极。如阵地追敌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追击敌人时怕敌人反扑不敢大胆逼近敌人等,都不应认定为临阵脱逃。
以上就是违令作战消极罪认定的相关内容。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作战指挥秩序要求全体参战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执行命令,是我军克敌制胜、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尤其是在现代战争条件下诸兵种协同作战,参战人员众多,武器装备繁杂,战机千变万化,更要求每一名参战人员务必严格执行命令。为此,《内务条令》第12条专门把“服从命令”、“坚决完成任务”规定为军人誓言的重要内容第59条规定“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第60条规定“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使得首长的指挥意图无法实现,导致作战指挥失灵,妨害部队的统一行为,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战时违抗作战命令,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鉴于平时违抗命令与战时违抗命令的危害程度有重大区别,而且平时违抗命令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容易被预见的控制,因此不宜将平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与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同等看待,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条规定违抗命令的行为只要发生在战时即可构成犯罪。在和平时期违抗上级某项命令,一般按军纪处理,不构成本罪。
作战命令,是指上级在职权范围内对下级、部属下达的必须执行的关于作战的命令、指示等。如兵力集结时间、地点、火力配属,攻击方案,战斗梯队安排,撤出战斗等有关作战准备、作战实施的具体问题。如果首长违背自己的职责,滥用权力,以“命令”的方式向部属提出不正当的要求,部属在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按级或者越级提出意见的同时,没有按照其要求去做,不是违抗命令。
违抗命令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公然违背并抗拒执行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在执行命令中拒绝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去行动等。其具体表现形式因命令的实际内容而有所不同,可分为不作为和作为两类。不作为的违抗命令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如不服从调遣,拒不接受上级部属的任务,该发起进攻而拒不前进,该撤出阵地而拒不撤退等。作为的违抗命令也可能发生,如执行潜伏任务时擅自主动攻击敌人,进攻敌人时擅自改变攻击目标等。这些违抗命令的行为虽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在本质上都是没有执行命令。
战时违抗命令,只有对作战造成危害时才构成犯罪。对作战造成危害主要是指,造成战斗、战役失利干扰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或动摇了首长的战斗决心暴露了我军作战意图,给敌人可乘之机,造成部队较大损失等。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违纪还是犯罪,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这种社会危害性直接表现为对作战造成危害,因为战时的命令反映了作战的客观需要,违抗命令必然妨害命令的贯彻实施,最终危害作战,所以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战时违抗命令行为的必然结果。只是这种危害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案而异,有的大,有的小,有的是现实的、具体的,也有的是潜在的、抽象的。不可能存在战时违抗命令而对作战没有造成危害的情况,否则也就完全没有理由把战时违抗命令的行为作为违纪行为严令禁止。在少数情况下,可能出现因执行上级命令而对作战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对此,应由发布命令者承担责任,执行命令者不构成犯罪。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与作战命令发布者有隶属关系的下级军职人员。也就是说命令发布者为上级,命令承受者为下级。这种上下级关系的确立,主要是通过正式的任职、授权命令,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根据某些条令、条例确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12条规定:“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经正式任职的上级和执行紧急任务时的军官“代理”人,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作战命令,因此,在违抗命令的行为人与该命令的发布人之间,行政职务上必须有隶属关系,行为人有义务执行该命令。这种隶属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隶属关系,即违抗命令的行为人是下达命令的首长的直接部属,也可以是越级的隶属关系,即违抗命令的行为人是下达命令的首长的下级部属。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上级关于作战问题的命令,却故意予以违抗。其动机,有的是贪生怕死,有的是为了保存自己的实力,还有的是对上级不满,以违抗命令发泄私愤,也有的是基于狭隘的杀敌复仇心理,不顾全大局、轻举妄动等。不论具体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战场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如果军人在执行命令中,发现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命令的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原封不动地执行该命令会造成严重后果,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部属根据首长和上级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这种情况虽然部属没有执行原命令,但不能认定其有违抗命令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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