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的车损怎么赔偿,需要多少钱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二、保险公司定损争议如何处理
1、被保险人不认可保险公司定损单确定的损失数额,并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此时,由于双方未就修理项目和数额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大多数情形下,被保险人会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然后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直接对车辆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可能会对修理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若保险公司异议成立的话,被保险人可能要自行承担不合理部分的修理费用。
2、被保险人认可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就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与保险公司达成了一致。但在修理过程中,实际修理费用超过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数额,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引发诉讼。
3、被保险人报案后,在保险公司未出具定损单前,直接委托第三方的鉴定机构或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直接委托当地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后被保险公司拒赔。而在因前述3种争议所引发的诉讼中,法院判决支持被保险人的案例占了更大的比例,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较为被动不利的地位。
三、关于规范投保车辆定损程序的司法建议
1、规范保险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享有单方定损权的,应对该合同条款加粗、加黑、加下划线或以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字体予以表述。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该条款内容、定损程序及法律后果;
2、完善保险公司单方定损程序。保险公司在确定定损时间、地点后,应通知被保险人到定损现场,在各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投保车辆进行定损,对当事人在定损过程中产生的疑问,保险公司应及时回复解答,出具的定损报告应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3、出具定损告知单。若经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未到定损现场,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告知单,告知其定损价格,以及被保险人享有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权利,若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保险公司单方定损的价格;
4、明确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定损有效的情形。对于被保险人擅自单方委托的定损报告,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认可。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或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通知保险公司共同委托评估,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被保险人单方委托的定损报告视为有效,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该定损报告缺乏真实可靠性。对于被保险人单方委托定损的情形,保险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评估报告中列明评估方法、评估过程、检材资料和照片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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