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是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委托人)将解决与房屋产权有关的事务,如实施与房屋产权有关的法律做法(买卖、出租、典质等)的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委托隶属房屋委托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在起不能或不便亲自解决房屋买卖有关的事务时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受托人解决。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就其房屋买卖委托做法形成的有关书面文件申请解决房屋公证。解决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需要的手续:
1、房屋产权证;
2、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人)夫妻两方身份证;
3、结婚证;
4、户口簿;
5、土地证(如有);
6、如产权人为单身,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7、受托人身份证;
8、委托书;
9、公证费(通常为200元每份)。
1、证券代理客户证券业务时,必须作出委托记录证券在代理客户的证券业务时,客户的委托方式有多种形式。传统的委托形式是书面委托形式。对于这种形式,证券法规定应当使用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并要求证券应当置备这种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这种委托书比较规范,上面载明了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必要的事项,规定使用这种委托书,能够较好地保护广大投资人的权益。对于其他委托方式,证券法规定也都必须作出委托记录。目前,证券委托方式更多的是通过电脑进行无纸委托,即客户的委托指令直接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中并自动撮合交易。在委托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的主机之前,都先在证券的电脑上存入记录,以便计算佣金,并作为每日收盘后清算交割的对账依据。 2、证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委托记录为了便于客户查找委托记录,同时,也为了便于监督证券的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职责,是否有违法、违规的活动,证券法还规定,对于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但个人委托的到法庭上一般是无效的,都是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