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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比较有哪些

王* 江西-吉安 个人债务咨询 2017.11.10 15:30:48 5526人阅读

我有一个同学,听父亲说他享有优先债权,他不知道怎么回事,想问一下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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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劣质债权的对称。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2017-11-10 15:3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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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是一个相对概念,这个概念仅存在于企业破产清偿程序中。
破产法中定义了以下几个优先清偿债权:
破产费用。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就是对企业享有抵押质押权的债权人或享有企业保证的债权人。
除了以上列出的优先债权之外的债权就是普通债权人。
优先债权的优先体现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上。
较特殊的是设定了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该债权以担保财产拍卖变现价值优先受偿。不足清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参与分配。(暂时不讨论别除权,那个比较复杂)
然后剩余的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按照这个顺序清偿:
破产费用gt;职工欠款gt;欠缴税款gt;共益债务gt;普通债权
由此可见,设定了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破产费用中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先债权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是优先债权人,共益债务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其他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人。
samurai... 推荐于:2017-09-14

2017-11-10 15:32:4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具体看情况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一)欠缴滞纳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积极补缴欠缴税款,并主动提供其他单位和个人偷逃税款线索的,经查属实,追缴税款数额较大的;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中,积极配合检查,及时足额缴纳查补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清全部欠缴税款且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主动补缴税款的。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有股权有权就会有股东,那么如果公司的股东要将股份进行转移的话,其他的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股权? 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优先认股权是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时,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给予其在指定期限内以规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股的权利。该权利产生的目的在于保证原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控制权不因资本的增加而受到削弱。优先认股权可以转让、买卖,也可以放弃。买卖优先认股权的价格,由股票市场上该种股票的价格、新股的发行价格和认购一股新股所需的优先认股权数三个因素决定。 优先认股这种权利可以分为两类: 1、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一个普通的股东要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的话,里面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认股权,当公司在进行增资发行新的股票的时候,公司里面的其他股东也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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