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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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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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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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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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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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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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理财-资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典型的庞氏骗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⑴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⑵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⑶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⑷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⑸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⑹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⑺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⑻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⑼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⑽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⑾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⑿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
2.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将其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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