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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陷入非法集资,请问非法集资资产处置原则有哪些?

刘** 广西-柳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9 18:57:46 10833人阅读

我的朋友因为一时的贪心陷入了非法集资,但是对其不了解,所以我想咨询下关于非法集资资产处置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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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上述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二)没有行业主(监)管部门、挂靠单位、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九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五十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一条 对跨省(区、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公司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公司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级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工作;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其他情形的跨省(区、市)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省(区、市)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省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五十三条 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2017-11-09 19:0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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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关于非法集资资产处置原则是什么,可以参考第三十八条 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四十条 除第三十九条所述案件处置方式外,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2017-11-09 18:59:46 回复

一是承诺高回报;二是募集资金的主体不符合法律保障。
针对这两点共性,给您一下几点建议:
一是:认真分析你投资的主体。主体一般为银行、经营非过剩产业的大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国家、地方政府等,这几类一般都是具备兑付能力,而且受监管比较严格。
二是:远离高收益型投资。如果哪个机构或者个人亦或者是平台承诺远远高于银行定期、保本式理财的收益时,一定要当心,要么是非法集资、要么是风险很大的投资产品。
三是:看清募集资金渠道。正常情况下,不论是哪一类主体,募集资金渠道无非是发行理财、债券、存单、股票等,均有法律保障的凭证。
归根结底,投资有风险,远离非法集资、珍爱生命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1、非法集资的处置原则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中央层面的原则主要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地方层面的原则是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查处,及时果断,协作配合,积极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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