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承诺高回报;二是募集资金的主体不符合法律保障。
针对这两点共性,给您一下几点建议:
一是:认真分析你投资的主体。主体一般为银行、经营非过剩产业的大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国家、地方政府等,这几类一般都是具备兑付能力,而且受监管比较严格。
二是:远离高收益型投资。如果哪个机构或者个人亦或者是平台承诺远远高于银行定期、保本式理财的收益时,一定要当心,要么是非法集资、要么是风险很大的投资产品。
三是:看清募集资金渠道。正常情况下,不论是哪一类主体,募集资金渠道无非是发行理财、债券、存单、股票等,均有法律保障的凭证。
归根结底,投资有风险,远离非法集资、珍爱生命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1、非法集资的处置原则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中央层面的原则主要是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地方层面的原则是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依法查处,及时果断,协作配合,积极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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