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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终局裁决适用种类是什么?

王* 广东-东莞 工伤纠纷咨询 2023.01.28 16:25:47 364人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终局裁决适用种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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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终局裁决适用种类是请求支付医疗费用的。支付工伤医疗费类争议,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超过该金额的,适用一裁两审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比如必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待遇必须由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

2023-01-28 16:26:47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

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然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lt;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gt;、lt;劳动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却有特别的规定。《指导意见》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指导意见》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从上述法条及广东地方法规并结合司法实务,在广东省范围内,无论单位有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均属于一裁终局的范围。因此,至少在广东,工伤赔偿已明确为一裁终局。

工伤案件不一定仲裁终局
仲裁终局的案件是工伤费用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12个月金额。如果超过,就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即使一裁终局,劳动者一方也可以不服裁决到法院起诉。单位认为裁决有错误,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lt;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gt;、lt;劳动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却有特别的规定。《指导意见》第二条 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指导意见》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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