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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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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事的朋友非法集资,咨询下非法集资利息追缴

仇** 河南-新乡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8 17:54:37 213人阅读

我一个同事的朋友非法集资,这件事还没有被捅出来,比较好奇了,咨询下非法集资利息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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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2017-11-08 18:04: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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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利息追缴 的相关内容可以参考上述的回答。

2017-11-08 17:5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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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能给集资参与人支付高额利息,往往将吸收的资金以更高的利息借贷给他人或企业使用,从中赚取利差。对于这些通过合法借贷手续流入到社会上的个人或企业的资金,如何进行追缴,尤其是在属于明显的善意所得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能否对相关个人或单位资产、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处置?工作中,我们曾经尝试过,由犯罪嫌疑人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委托代理人对借款人或单位以及借款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在刑事案件侦办期间同时开庭审理此类民事诉讼,但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及其律师均提出,按照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此类案件法院无权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就受案并开庭审理,这一做法也未能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而被上级法院叫停。对于这些借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公安机关更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因为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作犯罪处理,相关担保合同就因此无效,担保人则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这部分资产财物无法追缴,也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如果等待刑事诉讼结束,再由犯罪嫌疑人进行此类诉讼,犯罪嫌疑人因为缺乏对其的相应制约,极有可能不配合司法机关去提起民事诉讼。在犯罪嫌疑人放弃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法律去追赃挽损,这也是我们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难题。

2020-12-09 09:04: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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