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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在送医抢救的时候,到医院门卫,因为情况非常紧急

ask****847 四川-成都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7.11.08 03:26:22 2人阅读

儿子在送医抢救的时候,到医院门卫,因为情况非常紧急,门卫开门较慢,我们则从起降杆的另一段擦进去,后头门卫找不到我们说起降杆撞坏了,不能使用,要求我们赔偿,但是后面我们看到起降杆并不是那样坏了不能工作,而且依然在工作,第二天门卫依然找到我们,要求赔偿,我说并没有坏,依然在工作,门卫说用不了几天总会坏的。门卫这样说起来,过几天都会坏,那跟我们没多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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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680条

您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

2017-11-08 09:42:15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你可以要求物管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者必须在事故发生一年内向法院起诉维权。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起诉,如果对方提起时效抗辩,法律上便不支持了,便可能丧失了胜诉权.
你们可以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时需要伤者本人带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片子等。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按照下列赔偿项目理个清单才能确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2019-01-18 16:45:3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紧急医疗事故怎么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二、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事件回顾:2019年3月9日,4岁女童独自横穿车水马龙的103国道时,开“摩的”的老人候先生见状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随后两人被以货车撞倒,老人抢救无效身亡,而女童颅脑损伤并没生命危险。
随后,候先生入选4月份“时代新人·河北好人”,香河县人民政府授予候先生“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县政法委的工作人员送来了证书和五万元奖金和锦旗“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命之恩,永生不忘”。为什么老人救了女童还要承担责任呢?
(1)肇事车辆属重型厢式货车,处于左侧超车道上,按道理应该在右侧的慢车道行驶才合理,当事人史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2)当事人候先生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3)当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据了解,候先生65岁曾在某景区当了15年保安,母亲心脏“犯了毛病”,随后靠开“摩的”维持生活。老人的儿子侯为表示“我爸是为见义勇为没的,见义勇为还要承担责任?我要给他讨一个说法。”
而律师表示,从民法上讲,候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他违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别人生命的前提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但是在有证据证明候先生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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