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现在被法院执行查封了 想问一下执行查封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执行查封和诉讼查封有什么区别
执行查封是法院在强制执行生效裁决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主动进行的查封,目的是便于进一步强制执行;诉讼查封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裁定后采取的财产保全手段。目的是确保日后生效裁决的执行。区别主要就是时间上前者是执行阶段,后者是诉讼阶段;前者是法院主动行为,后者是由当事人申请来启动。
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查封或是保持查封状态,因为程序只是中止而不是终止,只是暂停一下而已,是否继续查封或者解封法院要看具体情况。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你好,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的问题:(一)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二)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三)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歇业的企业法人,其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查封,部分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中的债务,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相加不足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此种情况下仍属于《执行规定》第90条和第96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参与分配。(四)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各查封对适用参与分配意见一致的,由每项财产的在先查封对各自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各查封对适用参与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涉及的较多的,可由各查封的共同上级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由该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五)已经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已经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一般不予准许。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经协调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在先查封的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的;2、被执行人的职工主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3、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金,不能实现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六)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即使未取得执行依据,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的,应予允许。对该优先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由主持分配的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优先权,原则上可予认定。
专业解答关于强制执行房产查封的执行顺序,依据《民商事法律法规》规定,法院裁判书具有创设和改变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凭判决前往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如不配合,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房产顺利过户至当事人名下。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工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在承包人催告后仍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具体行使条件如下: 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 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