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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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甫福颠凰郯好奠瞳订困,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哪种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于以下行为中的一种,且数额在较大以上,便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1万以上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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