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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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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寻衅滋事,咨询下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

王* 西藏-林芝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3 17:56:31 449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寻衅滋事,他从小就特别的不老实,现在这样也能够预料到,咨询下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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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寻衅滋事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相关情节的认定

一,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五,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2017-11-03 18:0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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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以上是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规范

2017-11-03 17:57: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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