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都可向,会受理。 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的,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中,一方当事撤诉的,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劳动争议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争议的双方无论那一方提起民事诉讼均导致仲裁结果不发生效力。所以,如果你对劳动仲裁不服,而另一方当事人又已向同一的情况下,你仍可以向该提起民事诉讼。
1、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一般是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
2、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也就是说,除非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争议不可分割,法院才会同意增加诉讼请求。
4、这个的原则是,法院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增加诉讼请求,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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