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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自拿公章和营业执照去贷款法人要不要承担责任
该股东的行为涉嫌犯罪,建议报警。《刑法》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股东拿走了公司公章和营业执照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公司有关负责人发生更换是很常有的事,公司人员(特别是负责人)离职时,理应做好公司的交接工作,但是实践中有时难免发生公司负责人离职时拒绝交还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情形,面临这种情形,公司应该怎么合理处理呢对此,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其他公司负责人因为被罢免或者其他原因离职,拒不交出公章、营业执照的行为实际上不仅违背了公司章程,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的规定。此时,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对于确实难于解决拒不交还的,公司有权向人民提讼要求占有人归还拿走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此外,公司亦可通过决议向工商部门申报并在媒体上挂失,通过重新刻公章、申领营业执照等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人和法定代表人不是一个概念。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所以,法人是指公司,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公司对外行使权利的自然人。问题中提到的“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的意思。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因此,通过股东会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上的程序正义要求,不存在“强行变更”一说。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b.对企业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c.有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登记书。实践中,变更申请登记表一般要求加盖公章。并且,工商管理部门一般也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但是,这两个要求并非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如果因为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导致公司不能提供,工商部门仍应该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则属于行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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