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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您好,关于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原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已经失效)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您好,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您好,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专业解答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专业解答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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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2、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等等。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了解吧。
律师解析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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