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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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各种项目日益增多,各种冒着评标专家的人员层出不穷,而这些评标专家受贿罪的定义是如何的?
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他们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由于该案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因此你所提到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中的公司、企业可能包括两个: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确认招标人代表属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是有道理的,但确认专家评委属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管有无道理,在此至少存在着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归属的认定不统一。
“招标人代表”代表的是招标人,因此,我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实质构成是招标人和专家评委,即是说,招标人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成员之一(这种安排有其合理性:、业主最清楚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业主不可避免要参加施工管理)。若立足于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归属做一个统一安排,在此基础上,如果认定专家评委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则势必认定招标人也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部门,而这是荒谬的。
评标专家受贿,暴露了对评标专家监管的缺失。没有建立有效专家评审业绩考核体系,对那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进行怎样的惩戒,没有配套的制度加以规定;入库专家大都是各个领域的佼佼者,招投标中心对他们的管理基本上是松散式的。
评标专家受贿,暴露了评标专家道德操守的缺损。处于利益漩涡的专家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专家也是人”。投标单位为中标,千方百计地要“拿下”这些专家。这对专家是极大的考验,只有做到“清廉如水”才能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
评标专家受贿教训深刻,如何亡羊补牢,弥补缺失?各地各行业招投标管理部门都应下工夫探索。
一是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体系。建立终身资格限准入制度,一旦投标人因违法行为而被公告,就要对其终身禁入,使其不敢、不愿行贿,真正让违法者受惩,让守法者受益,最大程度地阻断工程建设、土地开发等领域的行贿受贿链条上的源头性环节。
二是建立完善专家评审业绩考核体系。对那些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要及时清理出库;加强入库专家的廉洁自律教育,警钟常敲,增强专家们抵挡诱惑的能力,等等。
以上就是关于评标专家受贿罪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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