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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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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碰到一些事情 打算打官司解决 想问一下民诉法执行管辖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执行管辖有哪些分类
1、明示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是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条件,双方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成立条件:第一,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要根据国籍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不能协议管辖。第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例如,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属于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第四,当事人只能协议约定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而不能协议约定第二审管辖法院。第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规定的管辖,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2、默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也叫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没有达成书面的管辖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承认受诉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对此进行了规定。与明示协议管辖一样,受诉人民法院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确定的法院管辖相冲突。司法实践中,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仲裁法》第26条也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可见,当事人自愿放弃仲裁条款,也可以构成应诉管辖,该规则同样应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中。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有管辖权。(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专属管辖。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为管辖。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中级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您好,针对您的涉外民事起诉管辖的种类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1)牵连管辖。也就是特殊的地域管辖,是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的,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2)协议管辖,即在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管辖。(3)应诉管辖,即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对人民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人民有管辖权。(4)专属管辖,即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发生的诉讼,由人民专属管辖。二、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地域管辖,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专门规定,但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即涉外民事诉讼普通管辖中以被告住所地国为管辖。集中管辖。即依照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受理做出了较大调整,将以往分散于各基层、中级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和基层管辖。
专业解答关于中级行政法院司法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重大影响且复杂程度较高的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对于确认发明专利权案、海关处理案以及国务院下属的各个部门或者是各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则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此外,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审理其所在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力且复杂程度较高的各类案件。
专业解答行政诉讼的中院管辖范围是什么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第一审行政案的管辖权,主要负责审理以下四类行政案件:对于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或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提出诉讼请求的第一审行政法庭判决;由海关机构初审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本地司法管辖区内重大且错综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专业解答简单来说,青少年有14到16岁的,也有16到18岁的,首次轻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属于后者。对于70岁及以上的老人,还有哺乳期且新生儿未满一年的孕妇或母亲,我们要特别关注。这样的分类,是为了根据年龄和特殊情况,给到更合适的法律和社会照顾。
专业解答错误观点认为当事人未提管辖异议即默认法院有权。民诉法规定,二审期间如当事人质疑管辖,二审法院可维持审理、终审或撤销原判转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是司法裁判的前提,专属和级别管辖由法律决定,非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等)有权在认为法院无管辖权时提出异议。实践中,被告常为异议主体,但原告等也有权利。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具有概括性、普遍性和规范性,要求所有公民平等适用,触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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