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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否必须要书面

景** 江苏-徐州 合同订立咨询 2022.12.06 09:09:16 484人阅读

质押合同是否必须要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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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质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民法典中有规定,动产未交给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22-12-06 09:11:16 回复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一)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二)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三)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2、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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