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朋友,打算下个月出国劳务,请问劳务派遣工资税前扣除是如何操作的?希望知道的朋友帮帮我。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贵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贵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做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2017-10-26 10:24:45 回复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 劳务派遣公司 发放, 劳务派遣公司 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 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 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因此, 劳务派遣工 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 劳务派遣公司 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 劳务派遣工 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2、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 劳务派遣工 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 劳务派遣工 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
3、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是有关劳务派遣工资税前扣除是如何操作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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