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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债权进行抵债吗

马* 河南-开封 债务债权咨询 2022.11.30 12:02:57 383人阅读

可以用债权进行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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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债权抵债,但是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2-11-30 12:04:5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是涉案房屋权属仅属于被执行人一人且无抵押登记,但与其他案外人尚未的事件有所牵连。比如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涉案房屋无法律瑕疵,但有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其对被执行人也享有债权,只是当时不懂法律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正准备向。在执行过程中,按规定应先保护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上,常常要面对案外人的吵闹甚至暴力干涉执行,给带来工作困难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是双方当事人“以房抵债”协议作价太低存在转移财产嫌疑。协议约定的作价数额与涉案房屋的市值数额有较大差距的,即使作价数额超出了本案执行款,也不能轻易做出变更裁定,实践中该类案件往往存在一时无法查明的隐患。如案件双方当事人伪造较小数额借条抢先并申请执行以房抵债,逃避对真正债权人履行义务。  对于 第一种情况:可以不做出变更裁定,由双方当事人在重新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予以确认后双方当事人自行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可以避免与案外人的直接冲突,也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最大的自主权。对于 第二种情况:涉案房屋应做司法评估,根据评估价指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情合理的协议,这样既不影响本案的执行,也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双方当事人拒绝指导,坚持以极低的作价过户,应禁止做出变更裁定,并可在本院的门户网公告该涉案房屋,督促潜在的案外人及时提出诉讼,保护自身利益。


一、抵债资产如何账务处理
(一)抵债资产发生盘亏毁损或转为自用时,金融企业应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变现收入购汇平盘。即通过外汇损益平盘,把盘亏、减值等损失体现为外币业务损失,通过外汇利润实现自动平盘。
(二)具体账务处理为:转销时,人民币账套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抵债资产账面余额-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或损失科目,以已计提减值准备金额借记“外汇结售”科目,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贷记“抵债资产”科目,抵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作转回处理。
(三)同时,外币账套以减值准备按当日汇率折算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外汇结售”科目。购汇时,人民币账套以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外汇结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外币账套以购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外汇结售”科目。
二、抵债资产如何取得税收处理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
(一)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抵债协议或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
1、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营业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2、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营业税。
3、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2)的原则处理。
(二)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特别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债资产价值一般不会超过金融企业债权之和,对此情况不予考虑。
(三)所得税
1、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契税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
(五)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有的,以房抵债,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归属于确定抵债物——房屋的以物抵债行为,实质上是以物抵债即代物清偿的一种。关于代物清偿的概念,学者认为,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异种给付代替原债所约定的给付并完成物权的转移,从而使原债消灭。关于本文所要讨论的以房抵债的概念,笔者参照代物清偿的概念来确定,以房抵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变更原债的履行方式,以房屋抵偿原债的合意,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抵偿原先的债务,并根据合意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行为。在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合意的表现形式多样,例如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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