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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义民劳务派遣公司的义务有哪些?谢谢帮助。

罗** 江苏-盐城 劳务派遣咨询 2017.10.25 10:19:58 16人阅读

我想通过兰州义民劳务派遣公司出车务工,但为了保险起见,我想知道他们公司的义务有哪些,请问兰州义民劳务派遣公司的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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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所有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017-10-25 10:25: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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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1)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派遣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问,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告知的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应向派遣员工告知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安排、劳动规章制度以及承诺的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提供劳动法规政策、权益维护手段和相关事务办理等方面的指导性建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服务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被派遣后的一种附加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履行,以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4)代付工资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以上内容就是兰州义民劳务派遣公司的义务,请参照。

2017-10-25 10:21: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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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同时企业需要具备如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规定办理: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一、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
  在标准劳动关系中,存在两个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单纯的“一对一”模式,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需将用人单位作为被诉主体,最终承担责任的也只有用人单位一方。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着三方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给付请求权;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相对于标准劳动关系而言,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并且形成了“三角劳动关系”。
  
二、存在两个合同
  在劳动派遣中,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
  
1、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
  
2、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同时还要明确双方违反协议的责任。
  
三、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在劳动派遣中,派遣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但却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用工单位虽然并非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但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却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这就形成了“雇而不用、用而不雇”的局面。而雇用分离的特点正是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劳务派遣对标准劳动法律关系的最大革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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