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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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份,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二码头发生一起因感情纠纷而的恶性案件,鱼洞独龙村的肖刚持刀将受害人李某杀害后逃跑,在逃窜过程中,其亲属李某某等6人在明知其杀了人的情况下先后为其资助钱财、衣物和隐匿凶器,后被巴南区公安分局一一抓获,并以窝藏罪向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提捕移诉,后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窝藏罪向巴南区人民提起公诉,巴南区人民对此案提出了质疑,认为:肖刚杀害李某的事实因李某已死亡,肖刚在逃而无法认定肖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当时肖杀害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行为,那么肖就可能是无罪的人,因而不能构成李某某等6人的窝藏对象。为慎重起见,建议将案件撤回。我们认为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我国刑法学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如果不是犯罪的人,是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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