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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下的违约责任问题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应与承担时的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应一并承担。未依约履行清偿债务本息义务,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处所谓损失,因为后者是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的,如你所述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合同法》42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乃是指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相信合同有效存在而合同并不存在时所导致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鉴定费、咨询费等,则对方已经构成违约,对方应该采取补救措施,能够履行的应该履行;不能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区别于履行利益的损失、上述费用的利息)和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这也是本人认为最大的损失,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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