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然能。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的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统称之为“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 但是这种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明确微信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的当事人。 2确保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微信的聊天记录如果不完整,那么很可能会让人断章取义,也容易让对方当事人否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从而导致该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解析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作证据。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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