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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2年在我们镇上全款购买的商品房

ask****724 湖南-长沙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0.17 21:35:54 1人阅读

我是2012年在我们镇上全款购买的商品房,没有过多久就拿到了房产证可是并没有土地证!他们说土地证要晚点给我们办好。后面我们大部分时间都在外地工作也慢慢的忘记了心这事!可是就再今年我要卖房了才想起来没有土地证!然后我们去问他们说还没有办,后面我只有又交资料要他们去办,可是两个月过后我去问还是连资料都没有交上去!要是我和别人约定卖房的协议由于这个出问题了那么我可以追究责任吗?要怎么样才能更快的催他们帮我更快的帮我把证办下来了!我要去哪里才能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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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1791条

可以对开发商提起诉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017-10-17 21:38:14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个人购买的商品房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解答如下, 商品房预售不是必须缴全款的,是否支付全款,完全是通过双方协商的结果。但实践中,商品住宅首付不低于30,商业用房首付不低于50;而通常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话,一次性购房的是要补齐房款才能签合同去房管局做备案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于购买的商品房是否需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购买的商品房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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