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专业解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影响自身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司法介入,以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未尽权利,保护到期债权,但仅限于债务本身的专属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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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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