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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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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遗产已被分割完毕,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根据我国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尚不能排除遗产已被分割完毕,其后又出现遗产债务的清偿问题。“究其原因,可能由下述情形之一所引起:1、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知被继承人已经死亡;2、共同继承人不知被继承人还有债权人;3、遗产的债权人曾表示放弃债权,但在分割遗产后又反悔,继承人提供不出该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证据;4、分割遗产时,遗产债务还未到清偿期限;5、遗产为不宜长期保留的财物,如易失效的权益或鲜、活、食品等;6、共同继承人执意将遗产分割完毕,而未顾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等,当然上述情形还不能穷尽遗产分割先于债务清偿的原因,但如果遗产分割已成为既成现实,就应当认真考虑如何清偿遗产债务,才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问题。
按照正常程序,遗产分割前,应当先预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然后清偿或者预留所需要偿还的债务和缴纳的税款。剩余部分再按相关程序办理。遵循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在先、法定继承在后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又发现新的未清偿的债务时,该如何清偿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先由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进行清偿,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按所得财产的比例偿付剩余债务。但是,仍然需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即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人必要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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