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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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罪的共犯论处。适用这一规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与人通谋,是成立罪共犯的前提。因为,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而没有通谋就难以认定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未与人通谋,为其提供保管等方便的,可能构成窝赃罪或其他犯罪,但不能定罪的共犯。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为人提供便利的行为,即为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
走私判缓刑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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