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 《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条简单来说,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具体数额限制由章程规定。但是为他人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