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务必真实反映被鉴定人的真实情况;
2、被鉴定人住院期间应尽量保存好所有的病例资料及影像;
3、当事各方在鉴定过程中,应该做到尊重客观事实,尽力配合鉴定师在鉴定过程中的要求,不能做出有影响最终鉴定结果的行为,导致最终鉴定结果失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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