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首先去人你的行政案件是否符合当地的立案范围,如果符合立案条件而不立案,你可以去人民检察院要求对人民法院进行法律监督。
行政诉讼受理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在此期间就会下达诉讼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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