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超过60岁的农民工工伤怎样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要看是不是劳动关系了,根据《最高人民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的解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反则,超过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发生受伤事故只能按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当事人可向维权。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某某置业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案
一、具体案例
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在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门卫的王某某,于4月25日从家驾驶电动车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某为工亡。
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人社工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9月23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
理由是
1、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申请人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因王某某已经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王某某和申请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2、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4月25日,王某某没有向任何人请假,擅自脱离门卫岗位回家,在擅自离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
二、复议结果
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王某某作出的滨人社工伤认案字[]第85号工伤认定决定。
三、对本案法律适用的分析
申请人提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而此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一般性规定,而《最高人民行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是对特殊的进城务工农民的特殊规定,因此,应适用特殊规定处理本案。
尹玉栋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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