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不得在诉讼中再次提起时效抗辩。【第二种观点认为,仲裁前置是形式,即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这一程序即可,而非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具体事项均须在仲裁程序提出,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的,也可以在一审诉讼中提出。即使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整个案件的处理也应认定为已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故此,当事人未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其仍然可以在一审诉讼中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则上当事人须在仲裁阶段提出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情形: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反映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加班,请求保护休息权利;也可以是指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被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答应支付。
需要注意,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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