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苏法律咨询 > 南京法律咨询 > 南京强奸辩护法律咨询 > 在婚姻关系内,有婚内xx这说法吗
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在婚姻关系内,有婚内xx这说法吗

ask****102 江苏-南京 强奸辩护咨询 2022.10.10 14:07:43 374人阅读

在婚姻关系内,有婚内xx这说法吗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南京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36221条

嗯,请详细说一下你的具体情况,或者直接和我联系

2022-10-11 07:52:25 回复
咨询我
1395263419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泰州 咨询解答:11170条

什么情况?

2022-10-10 16:18:06 回复
咨询我
1385144652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2807条

一般情况下,国内不支持,特殊情况有,

2022-10-10 14:31:37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9919条

你好可以进一步沟通具体情况

2022-10-10 16:26:58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3635条

什么,出轨吗

2022-10-10 16:04:45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701条

为什么不离婚呢

2022-10-10 14:37:11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2838条

你好,有的,比较少见

2022-10-10 14:30:50 回复
查看其他2位律师回复

搜集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等债权人起诉您还款时,积极应诉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您好,关于婚姻关系内可以分割财产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作者:佚名来源:深圳网时间::43:39RSS订阅联系我们原告苟洪英与被告李恒富已结婚二十余年,所生之子现十七周岁,自谋生计。苟洪英夫妇俩从1992年起外出,先后经营过化纤、干洗等业,已有一定积蓄,皆由李恒富掌管。2002年8月李恒富独自到成都,不照管苟洪英。苟洪英意欲回家生活,但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为此,苟洪英要求使用由李恒富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以“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为案由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仅查实以李恒富名义在泸县农业银行云锦营业所立石分所的存款1.5万元。审理认为:被告未对以其名义存入银行1.5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存款提出异议,原告也未足额证明其主张的1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的事实。因此,只能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独占存款,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持有的与原告共同所有的存款1.5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由原告自主支配。对该案的处理曾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所争执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关系明确。只要解决财产的控制、支配权问题,即将李恒富掌管的存款部分由苟洪英支配即可。故该案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案讼争的存款所有权是明确的,但是,存款由部分共有人占有,即被告独占,在原告无经济来源,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被告仍以的方式,剥夺原告对共有存款享有的权利,该款无异于成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既然共有财产失去了对共有人的意义,通过分割共有财产为共有人各自所有,真正实现共有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符合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精神的。享有“支配权”,不等于享有所支配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所有权才是最完整的权利。因此,该案应属“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最后采纳了
第一种意见,是基于以下原因:
1、法律规定。《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学界观点。关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识,国内学者多持一致意见。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认为:“只要夫妻关系存续,就不能划分为丈夫有几份、妻子有几份,而是夫妻双方对所有共有财产有同等的所有权。”
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江平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对夫妻共有财产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原则上都应取得对方协商一致的同意。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方可进行。”
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在家庭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划分份额、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均须负此义务。”
③等等。可见,许多著名学者、专家在这一点上的认识几乎是一致的。即:婚内夫妻共同财产非经协商一致就不能分割。但是,实务中常常遇到夫或妻一方将共同财产(主要指金钱)统得很死,另一方根本没法使用,而且往往谁的经济基础越高,谁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就越大。如果掌管金钱的正好是经济基础较好的“”,莫说重大财产的处理上很难共同协商一致,就连对方索要生存的基本生活费的权利都会被剥夺。诚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问题,上述观点统领了审判实践。以致于本案法官不敢直言婚内财产分割,而采用“支配权”这一较隐晦的词语,犹抱琵琶半遮面地对该案作出处理。法官这样作已非易事。因为在我国法无明载的情况下,依公权处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在全省乃至全国仍属首例。这不失为我们法官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下进行有益探索和尝试的一大进步。但是总觉判决言犹未尽,意思表达还不够明朗、彻底。有人主张,该案完全可以避开婚内财产分割问题,以夫妻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或侵权法律关系来解决。笔者不以为然。如果按扶养关系,扶养人给付的扶养费应当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该案的诉讼标的本身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十分明确的,无需被告另外支付抚养费,只要将共有财产分割一部分给原告即可。所以笔者认为以抚养关系处理不妥;如果按侵权法律关系,即视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对共有财产的处理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