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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微信著作权侵权类型有哪些呢?

张** 陕西-宝鸡 著作权咨询 2017.10.09 12:40:54 203人阅读

我在学校是学习知识产权的,这段时间我在写一篇关于微信著作权侵权的论文,问一下都有哪些类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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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微信著作权侵权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

一,不注明作者、来源,或冒名顶替,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

二,擅自删改,断章取义,歪曲或任意修改作者文意,侵犯了作者的作品完整权。

三,出于商用目的对外传播或其它,未获作者授权以及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

2017-10-09 12:5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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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司法实践中微信著作权侵权类型主要是:
第一种是:不注明作者、不注明来源媒体,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
第二种是:转载注明作者、注明出处,但未经(作者或媒体)授权。现在微信自媒体公号的内容生产主要是这种模式。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模式也属于侵犯著作权,但是在现实中往往由于侵权自媒体分散、侵权作品数量小、被侵权媒体难以进行有效制止和维权。有时,被侵权的作者和媒体出于传播的需要也并不介意。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颁布后,采用“权利人明示许可制”,即《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之前一定程度的默示许可转变为明示许可——非经许可不得转载。第三种:不经允许摘录、整合媒体报道也属侵权。在一些自媒体公号中,常常能看到摘编、综合多篇报道的“作品”。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等)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而“摘录、整合”属于著作财产权中的汇编权,从法条看也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才能汇编在新作品里,而只要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汇编人将拥有新作品的著作权。当然,作品中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内容,而“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于“合理使用”和“抄袭”的界限,往往需要在法律实践中具体判定,但征得权利人同意、注明所引作品的标题和来源必不可少。

2017-10-09 12:41:54 回复

您好,关于著作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两大类,即侵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其他财产权虽然,著作权的产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的,但是当著作权产生了价值,就会被人争相使用如果事先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此时就会遇到维权的困扰因此,为了保护好智力成果,需要原创者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做好著作权布局,准备好这些基本工作,日后就可以坐收著作权红利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网络著作权一般有以下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期刊、报纸等媒体。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

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其
二,使用行为违法。现实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不妨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 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 ,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结合以上概念则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分为以下类型:
  
1、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上
  这种行为具体指未经网络作品权利人许可将网络作品下载并于传统媒体上传播的行为。网络作品是以数字0和1的形式存在并以网络为载体在计算机之间流动的作品。具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计算机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媒体,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由计算机的组织、加工、储存,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化作品。另一种则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并在网络上传输,之前根本没有在传统的载体上存在过,这种网络作品称为数字式作品。网络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并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和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则应享有版权。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案就是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陈卫华的同意将陈卫华于1998年5月10 日以无方为笔名在其个人网页 《3D 芝麻街》上发表的《戏说 MAYA》一文下载,并登载于自己的报刊上,最终被法院判决为侵犯原告网络作品版权的行为。
  
2、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品的版权人许可,将其作品数字化登载于网络上向一切网络用户公开的行为。将该种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将原来非数字化的文学艺术作品数字化,无论其采用何种手段数字化都不是创作,不具有独创性,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原作的版权人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案就属于网络侵犯传统媒体作品版权的行为。在该案中,北京某通讯技术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未经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将六作家享有版权的《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作品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决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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