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祸时未满十六周岁,可以索要误工费吗
虽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其在实实在在付出劳动的情形下还是具有获得收入的权利。本案中,黄某取得这种收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是合法的。所以,黄某有权获得误工费。
【案情】
7月16日,付某驾驶小型汽车与与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黄某在事故发生时,差6个月满16周岁。黄某于2月一直在某公司上班,经计算,黄某实际误工5个月。后黄某诉至,要求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分歧】
车祸时未满十六周岁,索要误工费能否被支持?
一种意见认为,车祸时未满16周岁,索要误工费不能被支持。《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误工一说,更不可能有误工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车祸时未满16周岁,索要误工费应当被支持。
【评析】
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最主要也是最常见承担方式,赔偿的标准一般以产生的实际损失为准,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简称丧失可得利益。因为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律是不保护非法利益的,所以这里的可得利益应该是权利人能合法获得的利益。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就是这种实际损失中的间接损失,即丧失的可得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既然误工费属于丧失的合法可得利益,那么对于本案来说,关键在于认定黄某的收入是否合法。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仔细看这两条规定,规定强调的是禁止用人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而非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种立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对用人单位作出一定的限制。
从劳动法角度来讲,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确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为他们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劳作的形式获得报酬。退一步讲,即使法律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劳作的形式获得报酬,但如果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付出劳动用工单位就能以此为由拒付报酬吗?这显然这是不成立的,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立法本意下,未成年人就更应该具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您好,关于车祸时未满十六周岁,可以索要误工费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祸时未满十六周岁,可以索要误工费吗
虽然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其在实实在在付出劳动的情形下还是具有获得收入的权利。本案中,黄某取得这种收入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即是合法的。所以,黄某有权获得误工费。
【案情】
7月16日,付某驾驶小型汽车与与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黄某在事故发生时,差6个月满16周岁。黄某于2月一直在某公司上班,经计算,黄某实际误工5个月。后黄某诉至,要求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分歧】
车祸时未满十六周岁,索要误工费能否被支持?
一种意见认为,车祸时未满16周岁,索要误工费不能被支持。《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误工一说,更不可能有误工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车祸时未满16周岁,索要误工费应当被支持。
【评析】
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最主要也是最常见承担方式,赔偿的标准一般以产生的实际损失为准,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简称丧失可得利益。因为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律是不保护非法利益的,所以这里的可得利益应该是权利人能合法获得的利益。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就是这种实际损失中的间接损失,即丧失的可得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既然误工费属于丧失的合法可得利益,那么对于本案来说,关键在于认定黄某的收入是否合法。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仔细看这两条规定,规定强调的是禁止用人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而非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种立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对用人单位作出一定的限制。
从劳动法角度来讲,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确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为他们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劳作的形式获得报酬。退一步讲,即使法律禁止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劳作的形式获得报酬,但如果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付出劳动用工单位就能以此为由拒付报酬吗?这显然这是不成立的,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立法本意下,未成年人就更应该具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误工费标准: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具体如下: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
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
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
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
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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