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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和学校外打架那个严重?

ask****601 安徽-合肥 学校侵权咨询 2022.10.06 12:24:32 407人阅读

学校内和学校外打架那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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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5117条

这不足以判断,对学校来说,管理义务除了考虑地点还考虑时间。

2022-10-09 09:10:0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判断学生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如学校存在过错,没有尽到教育、监管的职责,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我国对于一般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至于施害学生是否存在过错,要综合考虑,故意只是过错的一种,过失也是过错。如果施害学生存在过错,如其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可以要求施害学生家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生打架致重伤学校应该怎样赔偿
关于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学生的受伤情况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您好!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限定:“严禁体罚学生”;《老师法》第37条明文限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予以老师行政处罚或解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限定:“学校、幼儿园的教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做法”。国家用法律“说话”,限定老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做法,并且严厉打击这种做法,但是仍有许多老师敢于顶风作浪,继续着他们体罚学生的“事业”,这些人是老师队伍中的败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限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限定:“学校、幼儿园的教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做法。”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限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看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第48条限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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