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般只有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但是也有的案件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为2人以上,甚至双方均为2人以上。《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他们都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会涉及到每个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没有参加诉讼的话,人民就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同时,对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原告”或者“被告”,亦须要更换或者追加。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一般都是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也有个别的发生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如果被追加参加诉讼的是原告,经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其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经人民通知后明确表示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其参加诉讼;但是如果被追加参加共同诉讼的是被告,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不影响人民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出庭的共同被告也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人民可以强制执行。人民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共同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适用拘传。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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