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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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关于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何认定的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以下情况: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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